謝謝主席,大家晚上好,我方的觀點是:網絡匿名特性不利于公眾議題的討論。
開宗明義,概念先行。網絡匿名是由《網絡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規定,網絡匿名是指‘不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網絡匿名特性的是指使人們發布信息或言論時與其真實身份相分離的性質。公眾議題為涉及大眾的具有群眾性、普遍性的公眾問題,是公共政策的前身,區別于一般的閑聊話題,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我方認為,判斷網絡匿名特性是否有利于公眾議題的討論,標準就在于其是否有利于公共議題討論的自然進行。(讓民眾能夠根據自己內心想法來理性的真實的表達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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