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今天我方觀點為:時至今日,業務能力還應該是評價偶像的第一標準;開宗明義,偶像是指為人所崇拜的人,而隨著日本亞文化的傳播與我國娛樂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偶像一詞被普遍用于指代從事演藝方面事業,通過展現個人魅力而受人追捧的藝人。業務能力指的是與從事職業相匹配的專業水平,如作為演員的演技,歌手的唱功、唱跳偶像的唱跳實力等均是衡量偶像業務能力的象征。將業務能力作為評價偶像的第一標準則意味著在顏值、人設、私生活等評價標準中,業務能力對評價偶像是否稱職最為重要。今天我方的判準是:時至今日將業務能力作為判斷偶像的第一標準是否利于我國偶像產業的良性發展。我方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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