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評委,對方辯友大家好, 關(guān)于本次辯題當今中國是否應該降低刑事年齡標準,我方認為降低刑責年齡標準利大于弊。 首先明確辯題相關(guān)概念,我國的刑責年齡使用建國時提出,也就是1950到1954年間的《刑法大綱草案》,將“已滿十四周歲”作為追究刑事責任和刑罰的起始點,即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行為,不管危害后果、情節(jié)惡劣程度,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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