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澄清一下比賽定義1986年172個國家簽署的伯爾尼公約版權保護期,定為直至作者死后的五十年,此公約已被世界延續使用了100多年。可是近20年以來,美國歐盟出現了許多要將版權延長至死后70年甚至90年的討論。為了使今天的討論變得更有現實意義,我方認為50年以上延長至的70年或90年的政策是今天討論的長版權的范圍,其實今天討論范圍內版權不同于生命這種與生俱來的權利,從立法之初就是一種為了保證作家個人利益,而對公眾利益所施加的必要之惡。我方認為,這種長版權保護期限對作家的保護微乎其微,而且極大程度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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