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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原創辯論稿

          不應該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領隊材料

          2020年08月01日3195

          領隊材料.jpg

            定義

            立法

            立法的條件是目前出現當前法律無法解決的重大嚴重事件/考慮了成本損益比/符合實際

            教育懲戒權

            本質上是一種公權力,

            教育懲戒的最大特點以教育為最高目的。

            在可做可不做的情況下(類似天才上課睡覺/一個好孩子無心犯了一個錯 本來我是看整體不懲罰,但是法律要求我看結果)不做是失職,是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了就是與教育的根本目的沖突

            賦予教師:賦予教師是賦予教師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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