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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更可能毀于我們所熱愛的事物一辯稿【第四版】

          2020年07月26日11007管小院

          辯論稿

            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今天我們討論的辯題是我們更可能毀于所熱愛或所憎惡的事物,我方觀點是我們更可能毀于所熱愛的事物。

            開宗明義,首先向大家解釋一下辯題當中“毀”的含義。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什么時候會說一個人毀了?當一個人失去了生活的目標,失去了奮斗的動力,他是不是就毀了呢?當一個人不被社會所承認,背離了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他是不是就毀了呢?所以啊,我們今天討論的毀,不是指個人肉體的隕滅或精神的消亡,而是其失去了人生價值或社會價值。我方認為的“熱愛”是一種愉悅感,是趨向于強烈接近和追求的情感,而“憎惡”則是一種厭惡感,趨向于強烈的遠離和回避的情感。我方認為,人的情感是主觀性的,無論熱愛還是憎惡,它本身并沒有好壞之分,而情感產生的影響究竟是好是壞,取決于其對象,即我們熱愛或憎惡的事物。今天我們所討論的事物,是指大部分的非極端事物,本身并不具備絕對的好壞色彩,如戰爭、和平、毒品、安全等事物,不納入本次討論范圍。因而我方的標準是,對于非極端事物而言,我們的熱愛比憎惡更有可能毀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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