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開宗明義,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的強制措施,時長一般為1個月左右。當違背《婚姻法》32條,例如重婚、家暴、吸毒等行為出現時,則無需離婚冷靜期,立即準予離婚,而當今中國在新型的社會關系下人們對愛情和婚姻有了新的看法和認識。據數據調查顯示,中國離婚登記對數自2001年以來持續增長,自2015年起已呈現出離婚率大于結婚率的趨勢,大量家庭陷入不穩定狀態,“閃婚”、“閃離”的現象非常普遍。因此,離婚冷靜期制度應運而生,我方判斷應不應該立法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標準是:是否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發展 。我方堅定認為當今中國應該立法設置離婚冷靜期,理由有二,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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