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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立論稿

          2019年12月03日6941俠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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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主席,大家好。

            開宗明義,教育懲戒權是學校或教師對學生施以懲戒的教育權力。需要明確,體罰學生是我國《義務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與今天討論的懲戒是不同的概念。自古以來,國人就普遍認可教師群體管教學生的權力。按照我國《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承擔教書育人使命的過程中,具有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行為的義務,也就是說,他有責任、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然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地規定教師具有懲戒權。在此環境下,教育過程中出現不敢懲戒、懲戒無標準兩大問題。我方從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愿望出發,主張應在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研究完善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范圍、程度、形式,規范行使教育懲戒權。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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