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應該為死刑犯做無罪辯護。開宗明義,首先,根據辭海定義,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商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死刑犯是指被剝奪生命的刑罰犯,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目前刑法中適用死刑的罪名:蓄意謀殺、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過中為被告人做無罪的辯解,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采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在判斷該不該給死刑犯作無罪辯護之前,先請大家想一個問題,死刑犯為什么會被判死刑,是因為他們的罪行極其嚴重,不可饒恕,為死刑犯辯護的時候,有沒有想過那些受害群體的的感受。我方承認,每個人都有人權,但是人權是建立在尊重其他人的人權上的,當死刑犯在傷害了其他人時,他沒有尊重他人的人權,所以,我方認為,律師不應該為死刑犯做無罪辯護。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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