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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今中國不應該購買失竊文物一辯稿

          2019年09月14日11834部隊火鍋

          辯論稿

            開宗明義,定義先行。失竊文物是指因戰爭劫掠、盜掘、非法轉讓及走私等不法原因或不道德手段被轉移到中國國境的文物。據《武大國際法評論》期刊中《我國海外流失文物回歸途徑的實證分析》一文,自1949年后通過“國際執法合作”“國際民事訴訟”“協商與談判”等方式追回失竊文物的案例均呈穩步上升的態勢,而國際執法合作的方式更保持著“每5年5至7例”的高位。例:2007年在意大利文物市場查獲的中國失竊文物藝術品在十年的追索下,于今年的3月23日交換了關于796件套中國流失文物藝術品返還的證書。2014年4月被美國聯邦調查局查獲的361件(套)中國流失文物藝術品利用“國際執法合作”途徑得以全部返還中國。隨著當今國際上利用“國際執法合作”“協商與談判”等途徑使文物大規?;貧w的案例越來越多,我方認為當今中國不應該購買失竊文物。理由有二,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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