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首頁 » 原創辯論稿

          當今社會不應該設年輕人辭職冷靜期一辯稿

          2021年12月17日2058風馬

          原創一辯稿.jpg

            謝謝主席。我國《勞動法》31條和《勞動合同法》37條中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了勞動者依法享有辭職權。而當下,我國并未設立辭職冷靜期,故我方今天對辭職冷靜期的探討參考了當下已經出臺的“離婚冷靜期”。基于此,我方認為當今社會不應該設年輕人辭職冷靜期,理由如下:

            本文只顯示部分辯論稿,如有需要歡迎去辯論稿商城付費查看完整辯論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