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我國《勞動法》31條和《勞動合同法》37條中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了勞動者依法享有辭職權。而當下,我國并未設立辭職冷靜期,故我方今天對辭職冷靜期的探討參考了當下已經出臺的“離婚冷靜期”。基于此,我方認為當今社會不應該設年輕人辭職冷靜期,理由如下:
本文只顯示部分辯論稿,如有需要歡迎去辯論稿商城付費查看完整辯論稿!
謝謝主席。我國《勞動法》31條和《勞動合同法》37條中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了勞動者依法享有辭職權。而當下,我國并未設立辭職冷靜期,故我方今天對辭職冷靜期的探討參考了當下已經出臺的“離婚冷靜期”。基于此,我方認為當今社會不應該設年輕人辭職冷靜期,理由如下:
本文只顯示部分辯論稿,如有需要歡迎去辯論稿商城付費查看完整辯論稿!
上一篇: 當代社會應該提倡門當戶對一辯稿
下一篇: 年輕人應該設置離職冷靜期一辯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