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多面向保障的公民權利都必須以生命權存在作為前提,而死刑作為剝奪生命權的刑罰,自應受到「比例原則」的三層檢驗:
1.死刑是否能達成威嚇目的?
2.是否為所有手段中侵害最小?
3.留存死刑是否利大于弊?
由于人權保障是當今基本原則,對方必須論證死刑通過上述門坎,才能作為國家的刑罰手段。
我方認為應該廢除死刑,且在廢除死刑的同時實行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替代措施,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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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多面向保障的公民權利都必須以生命權存在作為前提,而死刑作為剝奪生命權的刑罰,自應受到「比例原則」的三層檢驗:
1.死刑是否能達成威嚇目的?
2.是否為所有手段中侵害最小?
3.留存死刑是否利大于弊?
由于人權保障是當今基本原則,對方必須論證死刑通過上述門坎,才能作為國家的刑罰手段。
我方認為應該廢除死刑,且在廢除死刑的同時實行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替代措施,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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