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宗明義,定義先行。文化形象既由著作人的作品所表達出的文化內涵。創作者的版權保護即法律對于創作者作品進行私有化,歸著作人獨有,文化作品包括文學藝術等,文化產業既為向消費者提供精神產品或服務的行業。目前世界版權保護時間普遍延長,各國也紛紛效仿不斷的加長版權保護時間,雖然這樣維護了著作人些許的權益,但是不可否認它帶來的弊端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方認為當今世界文化形象的創作者版權保護時間長度對于文化產業的發展弊大于利,其判斷標準是何者在保護了著作人權益的同時有又大程度的進行了文化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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