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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有義務減少離婚一辯稿

          2020年04月19日5298你論沒了

          辯論稿

            開宗明義,國家義務是指國家應盡之責任,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在憲法上主要表現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國家權力存在的正當性基礎和運行目的即公民權利,結合我國及西方國家政治制度,可以發現,不論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還是社會契約理論,都是講個人與社會統一結合,最終達到個人權利的保障和實現。所以今天我方認為國家是否有義務減少離婚的標準在于,離婚現象是否對于社會環境產生大于利好的弊端,當離婚對于社會弊大于利時,國家即有義務解決這一問題。婚姻構成了家庭,家庭是社會構成的最小單位。婚姻問題絕不僅僅是一對反目的夫妻該如何處理他們的而關系,也絕不是一對熱戀的情侶該怎么去民政局注冊登記。婚姻之所以有別于戀愛與非婚同居,其主要原因在于婚姻所承擔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扶養,思想文化的社會功能,接下來我方將從這兩個方面主要論證離婚對社會和諧穩定產生影響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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